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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归因是一个问题

二、这些概念究竟有何不同?因为它们是智力活动,涉及不同的问题:

,即一个活生生的人(或一群人)的行为或不行为在法律上是否应该被视为一个国家、一个构造的、抽象的实体的行为,而国家(就像国内法中的公司)实际上只能通过活生生的人来采取行动。

国家 管辖权,无论是根据《欧洲

 

人权公约》第1条还是根据其他人权条约的类似条款,都是一个概念,它提出了两个不同的问题——一个国家是否对涉嫌侵犯人权的受害者所在的地区或领土行使有效控制(管辖权的空间模式),或者国家是否通过其代理人对涉嫌侵犯人权的个人受害 手机号码数据 者行使权力和控制(管辖权的个人模式)。

归因和管辖权有时可能使用类似的术语(例如有效控制),但它们实际上提出了不同的问题(控制什么?——行为者、领土、受害者)。如果我们通过国际法委员会的概念框架来看待这个问题,归因是国际法委员会条款第 2(a) 条下的问题(该行为是否属于相关国家?),而管辖权是第 2(b) 条下的问题(该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的义务,即该义务是否适用于该特定行为?)。

举个例子,当本·拉登在巴基

 

斯坦被美国海豹突击队击毙时,归因问题非常明确:涉案行为应 了加利福尼亚州的 发现 归于美国,因为该行为是由美国机构实施的。但管辖权问题是另一个问题,而且并不那么明确——通过击毙本·拉登,美国特工是否对本·拉登个人行使了权力/控制权(从而行使了管辖权),从而使本·拉登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享有相对于美国的权利?或者,举一个不同的例子,当政府通信总部在我身处瑞士时截获我的电 巴西号码列表  子邮件时,归因问题再次明确——涉案行为无疑是英国的行为。但还有一个单独的管辖权问题——英国是否通过阅读我的电子邮件对我行使了管辖权,从而使我根据《欧洲人权公约》享有相对于英国的隐私权。

 

第三,这意味着,在涉及构成管辖权的行为时,归因调查实际上在逻辑上先于管辖权调查。例如,如果有人怀疑土耳其在北塞浦路斯部署了军队,法院首先必须确定岛上的士兵是否确实代表土耳其国家行事。

第四,这正是Jaloud 案的情况,因为荷兰认为其部署在伊拉克的士兵的行为不属于其自身,因为他们是在英国军官的指挥下行动的。换句话说,如果荷兰士兵在伊拉克的行为总体上不再归属于荷兰国家(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那么荷兰就无法根据第 1 条行使管辖权,无论是根据个人模式还是根据空间模式(参见Behrami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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