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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桑诉英国案的一些思考

 

Lawrence Hill-Cawthorne撰写了一篇关于欧洲法院最近对Hassan v. UK 的判决的出色分析,我完全赞同该分析,也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补充。相反,我希望利用这篇文章概述一些关于 Hassan 的实际影响、其底线和可能的未来影响的想法。

关于《公约》的域外适用法

 

院现已重申,事实上的人身拘留将当然构成第 1 条 WhatsApp 号码数据 管辖权,属于对个人的权力和控制的属人管辖权模式。法院似乎没有对这一原则施加任何限制(这是正确的),甚至没有对其在 Bankovic案中发明并引入Al-Skeini案属人管辖权模式的“公共权力”这一模糊概念施加限制(参见法院在Hassan案中的裁定,第 75 段,即事件发生于英国承担维护伊拉克东南部安全责任之前,而这是Al-Skeini 案中“公共权力”的基础)。同样,法院(再次正确地)关注事实控制,无视英国和美国之间谅解备忘录下的一些正式安排(第 78 段),并裁定“塔里克·哈桑自 2003 年 4 月 23 日在乌姆卡斯尔被英国军队 写一封出色的推荐信: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抓获之时起,直至 2003 年 5 月 2 日他从布卡营乘坐公共汽车被释放到下车地点(最有可能是乌姆卡斯尔)为止,一直处于英国的管辖范围内”(第 80 段)。

这种方法的底线是

 

只要欧洲国家的军队抓获任何个人,无论该个人身在何处(请注意,法院 巴西号码列表  再次像在 Al-Skeini 案中一样,明确避免裁定伊拉克南部领土是否在英国控制之下,以用于管辖权的空间概念(第 75 段)),《公约》将根据第 1 条管辖权的个人概念作为对个人的权威和控制而适用。在此基础上,《公约》不仅适用于阿富汗的拘留行动,还适用于法国干预马里、俄罗斯军队在克里米亚俘虏乌克兰士兵等情况。这与英国高等法院的Serdar Mohammed判决完全一致,该判决驳回了英国政府试图将Al-Skeini 案局限于伊拉克事实的企图(有关我们之前对Serdar Mohammed的报道,请参见此处)。